行业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动态

重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已下发

信息来源:中国融资租赁网 发布时间: 2018-08-23

市场密切关注的隐性债务意见已于近日下发。这份文件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

据《荆州日报》(湖北)报道,市委书记8月10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精神。

此外,甘肃康乐县、湖北郧西县近日亦召开县委常委会,传达学习了该文件的精神。

传达学习后,湖北郧西县会议要求,积极推动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大力推进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切实处理好稳增长、促改革与防风险的关系,摸清底数、压实责任、分类施策,坚决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打好打赢。

实际上,一些地方隐性债务审计从年初就已开展。多地审计局的信息显示,隐性债务审计是2018年“署定项目”。即根据审计署的统一部署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

浙江某县财政局如是认定,隐性债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以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包括各种融资方式)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的、最终需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以及签订协议约定未来财政支出责任事项的金额。

“隐性”的另一面是“显性”,所以得清楚何为“显性”。

2014年底进行政府性债务的清理甄别锁定规模,此后只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能计入地方政府债务。新增的政府债券信息和存量债务在地方债管理系统里可以查到,所以是显性的,而2015年以后融资平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新增的其他债务没计入系统中,所以是隐性的。

因此,2015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此后政府及其部门、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以非政府债券形式的举债视为隐性债务。其中既包括贷款、非标等融资,也包括新兴的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形成的债务。

其中,一个争议点是PPP支出是否构成隐性债务。按照某地市审计局的认定,合规的PPP并不属于隐性债务,违规的PPP视为隐性债务。(审计实操:PPP项目的这些负债应认定为隐性债务)违规运作的PPP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纳入政府隐性债务的范围:

一是通过建设-移交(BT)模式进行的所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债务,形成地方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是通过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举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形成地方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三是地方政府部门机构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担保的,形成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具体见《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的规定。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19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