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关于地方债的27号文、46号文先后下发,多地配套印发隐性债务实施意见。11月以来,包括安徽、贵州、辽宁、河南、江苏、青海等地先后发布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
最新一例是安徽省,11月26日,安徽省委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会议强调,要按进度、抓整改,按照“四清四实”要求,制定化解方案,盘活资金资产,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要抢机遇、打基础,抓住中央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有利时机,扎实做好项目储备。要严责任、强领导,发挥省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综合各地方政府信息,8月16日开始,审计署开始对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署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抽查核实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例如,在深圳抽查了市本级(含大鹏新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有关情况。
随后,各地方先后开始传达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统计监测工作方案》,以及《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政府债务认定细则》等,规范政府债务统计口径,完成财政部隐性债务监测平台系统(网址:http://lfpt.mof.gov.cn/)填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先报送、先审核”原则进行数据审核。监测平台包含建设项目填报、举借债务填报、资产信息填报、财务指标填报、对外担保填报、债务转贷、转贷确认等模块。
当前,各省市县级政府正在对隐性债务总量、类别、期限结构、地区分布、举债时间、资金用途、偿债安排、偿债缺口进行全面核查和统计。
财政部与审计署已就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达成了较为统一的口径。但这一口径并外对外公布。综合各地方政府发布的消息来看:
辽宁省鞍山市某区提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甘肃兰州新区管委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包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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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约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
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回购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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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委会提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包括7种具体情形:
. (1)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直接借入、拖欠或者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的,或者通过地方有关企事业单位以银行贷款、债券、信托、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融资)租赁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非法集资等方式举借债务,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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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时,约定政府及其部门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保证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以及通过其他“名股实债”方式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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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融资、以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建设工程、采取承包方带资承包方式或者以决(结)算未完成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方式规避政府债务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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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融资进行抵押、质押以及以售后回租、售后回购等方式变相抵押、质押,或者将非经营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注入企业并要求企业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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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政府储备土地或者未依法履行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供应程序的土地注入企业并要求企业融资,或者承诺将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并要求企业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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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或者开工建设需要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时,未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而导致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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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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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县表示,正在排查未来6个月内的隐性债务到期情况,逐笔逐项排查风险隐患。排查的内容包括债务金融、债权人、债务人、举债方式、投向以及还款资金来源情况是否落实等,并对债务风险进行研判。按照财政部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所有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要求,积极对接上级,争取置换债券资金置换政府债务,并已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置换工作。
河南省开封市提出,合规的PPP项目不作为政府隐性债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形成的政府隐性债务额,以合同约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总额确定,但尚未开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形成政府隐性债务。